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定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个稳定”工作、全面落实“六个保证”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接轨的发展新格局双向流通相互促进,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提高
(1) 在全国更高水平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根据“业务发展三原则”,境内银行可通过“收付”直接办理货物和服务贸易(转口贸易和退税除外)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跨境融资和境外)《跨境人民币结算指引》或优质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提交的收付指令。
开展更高层次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其他风险防控措施,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行实施。
关联文件:
银发[2018]3号:凡依法可以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均可采用人民币结算
粤环函[2019]10号:在“产业发展三原则”的基础上,自贸区内银行可凭《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指引》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转口贸易和退税除外)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和优质企业资本账户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指令使用
汇发[2020]8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指令书
合规要点和商机:
1企业便利的范围广,个人的范围窄
2地方政府(如上海、宁波、苏州、海南)和金融监管机构对离岸转口贸易的态度不同,这是两者之间的平衡,也是自律机制白名单制度的推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术语是转口贸易,外汇局的术语是离岸转帐,它们有时混在一起
(2) 支持新型贸易方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在新的跨境贸易条件下,银行可以根据新的业务类型为跨境贸易主体提供真实的信息采集服务。支持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模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关联文件:
汇发[2020]11号: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验证等要求的条件下。,支付机构可以借助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型贸易业态的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外汇提供电子交易信息支付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结算销售及相关资金
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收集和真实性验证要求的条件下,银行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合规要点和商机:
1跨境支付机构和持牌银行
2银行自行申请跨境支付资格
三。保障外贸新业态:支持发展跨境电商(105个综合试验区,22个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海关)、市场采购(14个试点交易中心)、海外仓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省市)发展
(3) 根据商务体制改革,及时调整业务审计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银行可以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披露的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作为业务审计和企业信息登记的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如果后续政策有新变化,要及时调整业务信息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按照新的内部业务制度开展业务发展。
关联文件: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商事登记)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商事登记)
粤发[2012]165号:14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贷款结算业务,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审核。(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银发[2009]212号: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取的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支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明
汇发[2012]38号:第四十六条在核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核查:(五)来料加工支付比例高于30%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和加工贸易中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的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转移业务批准证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特别监管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颁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合规要点和商机:
工商登记改革: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2020年)
2、 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4) 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关联文件:
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汇发[2012]38号: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5) 支持电子文档审核。境内银行可以用企业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指令”。企业报送的收付指令应当符合国际收支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的要求。
境内银行可以通过审批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本行应确保电子文件或信息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并将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保存5年备查。
关联文件:
汇发[2020]8号:我行按规定以电子文件审计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设立满两年的a类企业条件。银行通过审批电子文件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一级收入和二级收入的,不得打印电子交易凭证
合规要点和商机:
1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手机银行等渠道,推进跨境结算电子单证建设
2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从收汇结汇到购汇付汇,从经常项目到资本项目(待)
三。其主要思想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的赢利意识
(6) 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东道国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款业务。
关联文件:
粤发[2014]324号:十三。跨国企业集团可以选择多家银行,通过东道国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在注册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的跨境集中收付业务。可采用净额结算方式,按企业集团的收付总额或成员企业的收付金额逐笔进行差额结算
汇发[2019]7号:跨国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东道国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净余额结算业务。境外转让业务除外
合规要点和商机:
1人民币集中收付仍按324号文办理,双向资金池按279号文执行
2本外币集中收付限于经常项目。目前尚不清楚新规是否将离岸转让业务排除在外。我知道它也被排除在外
(7) 在全国开展试点,便利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境内外银行联动,按照“产业发展三原则”为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便捷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汇款优质企业所需资金保证项目的实施。开展试点业务,境内银行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关联文件:
外汇局官方网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关政策问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以自己的名义开户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位于。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将该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币种报国家外汇局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项目部、办事处等机构在境外开户时,不需要经国家外汇局登记。本行按照业务发展的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工程承包企业与其境外分支机构、项目部、办事处等单位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进行审查,以及项目所在国相关资金(如厂房、劳务、采购设备等)的预算表(或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等)等,不需要办理项目外汇登记资金,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根据服务贸易交易情况汇出(或汇出)相关项目资金。
商和发[2019]273号《商务部等19个部门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方案
合规要点和商机:
1海外承包工程服务贸易便利化也不适用于转口贸易和退税
2营销清单:商务部签约项目百强名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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